自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实施以来,针对合法房屋的行政强拆就退出了历史舞台,对于合法房屋只能采取“司法强拆”。
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28条规定: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,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,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、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”
从这个法条咱们可以看出,对于居民的合法房屋执行司法强拆一定要满足两个前置条件:
一是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;
二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,也未提起行政诉讼,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,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。
如果不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,行政机关都无权申请司法强拆。也就是说,此时被征收人可以找准违法点,依法维权。
司法强拆必须符合“先补偿,后搬迁”原则
先补偿后搬迁,这是房屋征收的基本原则,不可动摇。如果违反了这一条,那么征收行为就违法了,司法强拆也就失去了合法的基础。
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28条有明确规定,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、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。所以,征收方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是已经履行了先行补偿的义务。
如果征收方没有履行先补偿的义务就来申请司法强拆,那么是不合法的,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这一点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。
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是确定的,主体不适格是违法的
根据法律规定,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、县级人民政府,在房屋征收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区、县级人民政府。这就意味着,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活跃的街道办、村委会、国土部门是无权申请的,如果司法强拆的申请主体不适格,那么咱们被征收人可以从这里切入维权。
司法强拆程序有瑕疵,当事人可切入维权
根据《行政强制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,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。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,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从这里咱们可以看出,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前,需要首先先向当事人出具《催告书》,如果当事人在《催告书》送达后10日内仍不履行的,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提出正式的强制申请。
因此,假设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催告义务,或者在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,比如送达不到位,或没有送达,那么咱们被征收人也可以就此进行维权。